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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用典》立德篇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2018年12月05日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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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同志對黨員干部的“德”,一直高度重視。2004年任浙江省委書記時,他就在《求是》發表《用權講官德 交往有原則》一文,指出領導干部“既要依法用權,又要以德用權,歸根到底用權要講官德”。在系列重要講話中,習近平同志也一再強調政德問題,認為治黨治國之要,在于“筑起思想道德和黨紀國法兩道防線”。

對于新時期領導干部,什么是“德”?2011年12月在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上,習近平同志提出,領導干部加強思想政治修養,要善于辨別、正確處理四組關系——是與非、公與私、真與假、實與虛。他還曾將新時期領導干部“德”的標準,概括為五個修養——理論修養、政治修養、道德修養、紀律修養、作風修養。這些重要論述,明確了“政德”的內涵與外延,為領導干部確立了思想遵循、行動指南。

“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為政于天下”“廉不言貧,勤不道苦”……習近平同志引用的典故,對于官德有大量論述。這些言簡意賅、意蘊深遠的話語,從各個側面回答了“什么是官德”“為何要官德”“怎么有官德”的問題。

 當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

——《干在實處 走在前列·在浙江省委十一屆四次全會上作報告時的插話》等文中引用

■ 解讀

清,指的是清廉,公正廉潔,兩袖清風;慎,指的是慎重,周密考慮,謹言慎行;勤,指的是勤勉,勤奮好學,刻苦上進。習近平同志強調領導干部要正確使用手中權力,必須能夠做到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穩得住心神、經得住考驗,嚴守黨紀國法;自覺做到秉公用權、不以權謀私,依法用權、不假公濟私,廉潔用權、不貪污腐敗;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責任感,想干事、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為工作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忘我奉獻,真正做到為黨和人民的事業鞠躬盡瘁。“能否干干凈凈干事,是每一位領導干部經常面臨的重大考驗”,這關系黨的形象、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領導干部做到這三個字,根本上說還是要加強修養、提升境界,培養和樹立六種意識:信仰意識、公仆意識、自省意識、敬畏意識、法治意識、民主意識。

■ 原典

當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

——﹝南宋﹞呂本中《官箴》

■ 釋義

呂本中(1084—1145年),南宋詩人,歷官中書舍人、權直學士院。其所著《官箴》共三十三條。首條開頭云:“當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他認為當官的法則,只有三條,即清廉、謹慎、勤勉。遵守這三條法則,就可以保住官位,可以遠離恥辱,可以得到上司的賞識,可以得到下屬的擁戴。

關于呂氏《官箴》,《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故此書多閱歷有得之言,可以見諸實事。書首即揭清、慎、勤三字,以為當官之法,其言千古不可易。王士禎《古夫于亭雜錄》曰:‘上嘗御書清、慎、勤三大字,刻石賜內外諸臣。案此三字,呂本中《官箴》中語也。’是數百年后,尚蒙圣天子采擇其說,訓示百官,則所言中理可知也。……雖篇帙無多,而詞簡義精,故有官者之龜鑒也。”文中提到的“上”,為康熙皇帝。另據清代史學家趙翼的《陔馀叢考》記載:“各衙署訟堂多書清、慎、勤三字作匾額。”說明“清、慎、勤”業已成為清朝通用的“官箴”。故近代學者梁啟超在《新民說》第五節“論公德”中稱:“近世官箴最膾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

 

     取法于上,僅得為中;取法于中,故為其下。

——《在河南省蘭考縣委常委擴大會議上的講話》等文中引用

■ 解讀

標準是一面鏡子。標準高一點、要求嚴一點,鏡子的“分辨率”就會高一些,那些“不是問題的問題”才能纖毫畢現。無論是在教育實踐活動中,還是在平時的工作中,標準決定質量,有什么樣的標準,就有什么樣的質量。正因此,習近平同志才強調,“較高的工作標準是一種動力”。有了高的標準,大家就會用這樣的標準要求自己;而一旦放松了標準,就容易一

瀉千里。正如習近平同志所引用的這句古語所言,確立什么樣的標準,決定著有什么樣的成效。多年來,針對改進作風,各種文件、各項制度,不可謂少,但為什么“四風”仍然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呢?原因還是在標準不高、執行不嚴。所以,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必須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才能“夫惟病病,是以不病”——因為注意防治疾病,才能做到不生病。

■ 原典

古人有云:非知之難,惟行之不易。行之可勉,惟終實難。是以暴亂之君,非獨明于惡路;圣哲之主,非獨見于善途。良由大道遠而難遵,邪徑近而易踐。小人俯從其易,不得力行其難,故禍敗及之。君子勞處其難,不能力居其易,故福慶流之。……取法于上,僅得為中;取法于中,故為其下。

——﹝唐﹞李世民《帝范》

■ 釋義

《帝范》是唐太宗李世民自撰的一部論述為君之道的政治文獻,成書于貞觀二十二年(648年)。李世民告訴太子李治:“飭躬闡政之道,皆在其中,朕一旦不諱,更無所言。”不諱:死亡的婉詞。書中,唐太宗對為政者的個人修養、選任和統御下屬的學問,乃至經濟、民生、教育、軍事等事務都做了頗有見地的闡述。

“取法于上,僅得為中;取法于中,故為其下。”意為:以上等作為標準,只能收到中等的效果;以中等作為標準,只能收到下等的效果。《四庫全書》本文下釋為:“孔子曰:取法于天而則之,斯為其上。顏、孟取法于孔子而近之,才得其中。后儒取于顏、孟而遠之,則為其下矣。既為其下,何足法乎?為儒者當取法孔子、顏子、孟子,為君者當取法

于堯、舜、文王。”南宋文學批評家嚴羽在《滄浪詩話》中也有類似的闡述:“學其上,僅得其中;學其中,斯為下矣。”可見,無論立事還是治學,一定要放寬視野,高定標準,這樣才能實現預期目標。

( 編輯:皮博   送簽:皮博   簽發:馮愛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