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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處分。該款分項規定了四種情形,分別是: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這里的“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是指對屬于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以及對事實清楚、符合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等。
做好信訪工作,對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信訪問題,有的是歷史遺留的‘老大難’問題,有的是正在發生的現實問題,大多非常棘手。不管怎么難,我們都要想方設法去化解,不能躲著、拖著”。當前,信訪問題預防化解、實質解決、信訪事項受理、對信訪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短板。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認真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推動信訪工作責任制嚴格執行到位。
第二款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這里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這些行為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就屬于本款規定的違紀行為。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應當嚴格規范履職,加強風險研判,強化源頭治理,有效避免信訪事項發生。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 編輯:孫凱佳 送簽:孫凱佳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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