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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四條對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在廉潔紀律中多次出現“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及“特定關系人”的概念。利用職權,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力,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是指黨員、干部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該黨員、干部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人員之間等。根據2007年5月印發的《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特定關系人是指與本人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適用本款規定,前提是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且對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知情而不糾正的,則涉嫌受賄違法犯罪。
(二)搞權權交易。《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相應處分。此類行為的雙方達成共識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對方謀取利益,實質是一種利益交換。實踐中,有的是黨員、干部為他人謀取利益后,以此為由要求對方為自己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有的是黨員、干部為他人謀利后,對方提出為該黨員、干部謀利,以作為回報,該黨員、干部予以同意或接受。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的目的,是確保權力行使的廉潔性,防止黨員、干部相互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謀私、公器私用。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條例》第九十六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給予相應處分。縱容,是指黨員干部對其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默許,是指黨員干部已經了解到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雖然沒有明示同意,但是暗示許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的領導干部不僅要自身過得硬,還要管好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強調“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的配偶利用黨員干部的職務影響力插手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事項以收取好處費;有的黨員干部子女倚仗權勢,打著“做生意”名頭,空手套白狼,斂取巨額“利潤”等。黨員干部對此不但不加制止,反而縱容、默許,甚至將自己主政的地方變成了親朋好友謀取私利的“經濟領地”。這些行為看似發生在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身上,根子仍在黨員干部身上。黨員干部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實際上是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謀私工具,將個人利益置于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之上,顛倒了公私、混淆了是非、模糊了義利,失去了人民公仆的本色與初心。
第二款規定,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本款中的“明顯超出”,要根據同時期、同職位、同職級人員的薪酬水平綜合判斷。本款規定的行為,實際上也屬于縱容、默許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四)違規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利。《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的,給予相應處分。黨的二十大強調,要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的腐敗,嚴肅查處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謀私貪腐問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利用職權幫助家人獲取特許經營權,輕易賺取利益;有的利用職權在資金、資源、稅收、招投標等方面為子女等親屬經營活動打招呼、提供幫助,“一路開綠燈”等。這些行為侵害了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當依規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上述行為實質上也是為親屬等謀取不正當利益,只不過呈現新的表現形式,手段更為隱蔽。有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將管轄地區或單位的公共資金存儲到自己親屬工作的銀行,使該親屬獲取銀行的高額獎勵;有的黨員、干部利用管轄范圍內的特產和資源謀取私利,將高檔煙酒茶葉、珍稀藥材、名貴木材、珠寶玉石等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由親屬等特定關系人違規參與經營,實質是以權力介入其中,將地方特產作為媒介,利用公權力打造自家的“聚寶盆”“搖錢樹”。這些行為違反黨的廉潔紀律,破壞社會風氣和市場秩序,影響惡劣,應當嚴肅懲治。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 編輯:王馨悅 送簽:王馨悅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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