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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對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違規取得外國國籍、國(境)外居留資格。《條例》第九十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黨紀重處分。本條的“有關規定”,是指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人事部、商務部2004年12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等規定。
黨員、干部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這本身就是嚴重的違紀行為,還有的是在為從事其他違紀違法活動甚至外逃國(境)外創造便利條件。因此,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作出嚴格的紀律處分規定。
(二)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擅自超出批準范圍因私出國(境)。《條例》第九十一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的,給予相應處分。因私出國(境)證件包括因私普通護照、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是指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向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的內地公民簽發的證件。出國護照、出境證件是公民在國(境)外的身份憑證,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本款的“有關規定”,是指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2003年1月印發的《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上述文件對列入登記備案范圍的黨員、干部的因私出國(境)審查程序、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加強管理監督,黨員、干部要嚴格落實相關制度要求,把組織紀律執行到位。
第二款規定,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按照有關規定因私出國(境)需經組織批準的黨員、干部,經批準后出現了需要改變路線、期限等超出批準范圍的新情況新變化,應當及時向組織報告情況,這是對黨員、干部的組織紀律要求。如果未向組織報告而擅自改變行程或者超期未歸,就是違反組織紀律。負有報告義務的黨員、干部要切實增強組織觀念,充分認識這不是純粹的個人私事,而是涉及對組織批準事項的調整和變更,該報告的必須履行報告義務。
(三)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違規聯絡國(境)外機構、人員。《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相應處分。擅自脫離組織,是指事前不向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的黨組織或者負責人請示報告,未經批準擅自外出、單獨行動,組織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為。本條規定的行為,強調其為擅自離開組織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歸”的主觀動機。黨員、干部要切實強化組織意識,即便身處國(境)外,也要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組織的一員,肩負職責使命,嚴格遵守紀律約束,維護好黨和國家形象。
(四)在國(境)外出走,幫助在國(境)外出走。《條例》第九十三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出走,是指未經組織批準,私自外出不歸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滯留國(境)外不歸的行為。本款規定的“出走”行為具有“不歸”的主觀動機,比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擅自脫離組織”行為性質和危害更為嚴重。按照黨章第九條的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條例》落實黨章要求,規定對脫離組織出走的黨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款規定,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相應處分。提供方便條件,有很多具體表現。比如,為脫離組織出走人員開具證明,代辦護照、簽證,幫助購買車船機票,提供經濟幫助,提供落腳點,或者為其提供信息等。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 編輯:王馨悅 送簽:王馨悅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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