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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超大城市基層平安建設能力

鄒東升
來源:旗幟網2024年07月09日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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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治理的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提出,“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統籌推進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增強鄉鎮(街道)平安建設能力”。可以說,基層平安建設治理體系的完善程度和治理能力的高低決定了平安中國建設戰略、方針與政策在祖國大地廣大基層的落實效果。

提升超大城市基層平安建設能力對于平安中國建設意義重大

城市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活動的中心,超大城市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更是發揮著動力源和增長極的作用,提升超大城市基層平安建設能力對于打造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至關重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2022年城市建設統計年鑒》顯示,中國人口數量超過1000萬的超大城市增至10個:上海、北京、深圳、重慶、廣州、成都、天津、東莞、武漢、杭州(按城區人口數排序)。以重慶為例,該市土地面積達8.24萬平方公里,擁有38個區縣、3000多萬人口,體量上堪稱“超大”。這樣的超大城市呈現出不同于一般城市的“超大城市特征”:人口規模龐大、城市構造復雜、利益訴求多元,在現代化治理與發展過程中,需要考量和權衡的因素相對較多,對城市治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多樣化提出更高要求。

基層治理是黨和政府聯系和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矛盾和問題也在基層。提升超大城市基層平安建設能力需要在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中,在尋找問題、反映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緩解基礎社會矛盾、解決群眾困難、夯實平安建設之基。

堅持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引下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

今年是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10周年,也是開辟國家安全工作新局面10周年。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構建新安全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是平安中國的“更高水平”治理目標,這就要求平安中國“更高水平”的治理主體需要從政治高度、整體高度、全局視野統一部署規劃。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有底線思維,要有風險防范意識。平安中國建設要一體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深學篤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論述,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有機結合,迭代升級工作目標。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不斷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場景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建設的新篇章。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新時代推動西部大開發座談會時強調,完善決策機制,重大政策特別是涉民生政策出臺前要進行充分論證和風險評估,實施中出現問題要及時調查、果斷處置。《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加強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發揮其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平臺作用”,“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2020年以來,上海公安機關主動創新群防群治組織發動模式,在全市范圍內推廣“平安屋”建設。通過盤活全市住宅小區、企事業單位、醫院的門衛室以及便利店等資源,發動群防群治力量開展24小時值守,在群眾遇到緊急狀況、需要幫助時提前介入,為公安機關出警處置贏得寶貴時間,形成了一種基層協同治理的新模式。重慶集大城市、大農村、大山區、大庫區于一體,正在整合數據資源,大力推進城鄉數字融合發展,以數字化技術賦能平安建設,加強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建設,全域加快構建“一中心四板塊一套網格”的智治體系,努力實現一體化治理智治平臺的鎮街全覆蓋。深入實施“黨建扎樁、治理結網”,提升超大城市治理效能。黨的十八大以來,網格化社會治理已經成為南京市社會治理領域一張亮麗名片,黨的領導優勢在網格得到鞏固和延伸,社會矛盾風險在網格得到防范和化解,平安建設和法治建設根基更加牢固。

提升超大城市基層平安建設能力需要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新興風險

統籌發展和安全,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走出超大城市現代化治理新路子,不僅面臨傳統安全的威脅,還需要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新興風險。在現代化進程中,新興風險治理成為亟待關注的新治理議題。

在主動識變、應變、求變中,正確把握超大城市新興風險特征與挑戰的時代新面向。需要清醒認知超大城市新興風險的四大特征:表現形式的陌生性和非預期性、作用效果上的系統性和復雜性、影響后果的極端性以及公共風險屬性。

超大城市新興風險治理需要應對三重挑戰:在理論層面上,傳統超大城市風險治理理論范式無法解決超大城市新興風險治理問題,難以滿足新興風險跨學科、跨領域、跨區域和多視角、多元化、系統化、集成化的研究需求。在制度層面上,超大城市新興風險治理的頂層制度建設和法律約束對防范化解新興風險至關重要,然而,目前面向超大城市新興風險治理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尚不健全。在實踐層面上,新興風險認知存在群體分歧、重視不足和共識缺乏的問題,技術治理方式無法適配當前和未來超大城市新興風險防控的快速發展需求,亟待完善重大新興風險的監測、評估與防控體系,健全權責一致、激勵約束相容的新興風險處置責任機制,實現超大新興風險的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城市治理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 編輯:閆奕   送簽:閆奕   簽發:鐘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