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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如實說明和報告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紀律審查是維護黨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手段,黨員在紀律審查中應當履行作證義務的要求是一以貫之的。中共中央紀委1994年3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就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在紀律審查時,往往會涉及很多證人,這些證人雖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但因為知道案件相關情況,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作為證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本著對黨內同志、黨組織和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切實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瞞報個人有關事項。《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紀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出臺了多個法規文件,不斷完善報告的范圍和要求,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領導干部隱瞞家庭財產情況;有的隱瞞婚姻狀況、家屬移居國(境)外事項等。落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要健全制度機制、強化日常監督,促進領導干部按時、及時、如實地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切實做到對組織襟懷坦蕩,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三)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談話函詢是開展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體現對黨員、干部的愛護信任、管理監督。黨組織對黨員、干部開展談話函詢,并不是說該黨員、干部一定就有問題,也不是小題大做,而是讓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干部本著對組織負責的態度講清情況或問題,發揮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作用,做到有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處置,防止小錯誤演變成大禍患。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自作聰明、心存僥幸,在接受談話函詢時對自身存在的問題矢口否認,或者避重就輕地挑揀一些輕微問題進行“如實說明”,對其他相對較重的問題則予以否認,企圖蒙混過關。這些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黨員、干部,打小算盤、耍小聰明,必將弄巧成拙,錯失組織給予的挽救機會。
在第一款第二項的基礎上,第二款規定,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三條關于對抗組織審查的規定處理。執紀監督中發現,個別黨員、干部在被談話函詢時,采取混淆是非、設置障礙,蓄意干擾、妨礙正常的執紀監督工作等方式,向組織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這是一種主動欺騙組織的惡劣行為,超出了“不如實說明”的范疇,危害性顯著增加,已構成違反政治紀律中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四)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有的干部目無組織,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組織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無消息;領導干部獨來獨往、天馬行空,遲早會出問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領導干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條例》將“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作為違紀行為予以規定,并非不允許黨員、干部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負有報告義務的黨員、干部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去向。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將個人去向視為自己的私事或者不以為意的小事,借口說應該有“自由空間”而不按要求報告;有的擔心外出頻繁造成不良影響,就動起歪腦筋隱瞞自己的去向等。這些黨員、干部的行為都是組織觀念淡薄和紀律意識缺失的表現,如不加注意,可能滋生自行其是的作風,養成自由散漫的習慣,甚至使自己游離于組織之外,對這種情況應當引起足夠警惕。
(五)不如實填報或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第三款規定,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相應處分。個人檔案資料主要包括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基本信息,是個人學習、工作等重要成長經歷的歷史記錄。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體現一名黨員誠實守信的品德,黨員決不能為一時得益或者一己私利而心存僥幸,給自己的人生留下不光彩的污跡。與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行為相比,篡改、偽造行為的危害性更大、影響更惡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對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因此,本條第三款規定,對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
(六)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條例》第八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相應處分。對于我們這樣一個長期執政的黨來說,提高黨員質量十分重要,嚴把發展黨員入口關是重要一環。在填寫有關入黨材料時,入黨積極分子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個人的重大情況,包括曾經犯過的嚴重錯誤,以便于黨組織對其思想、政治等狀況作出全面了解和評價。如果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錯誤行為屬于重大問題,表明其不符合黨員條件,一般應對其予以黨內除名,但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于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經綜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黨內,視情給予黨紀處分;如果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錯誤屬于一般問題,則可不予處分,但要進行批評教育等。黨員、干部在任何時候,都要始終相信并正確對待組織,在組織面前不隱瞞自己、不弄虛作假。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 編輯:王曦若 送簽:王曦若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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