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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規定:“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關于指派黨組織負責人的工作,一般應注意把握好以下3點:
(1)上級黨組織只能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即只能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
(2)上級黨組織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辦理。
(3)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原則上都應選舉產生。上級黨組織對其進行調動或者指派,一定要慎重:一是必須是工作需要;二是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負責人的數額應有所限制。
(來源:《新編基層黨務工作手冊》)
( 編輯:王春春 送簽:王春春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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