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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告參加會議的代表人數。到會代表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4/5,可以舉行會議。
(2)宣布大會議程。
(3)逐項表決需由黨員代表大會作出并通過的有關決議。
(4) 擔任黨委主要領導職務的主席團常委致閉幕詞或者主持人講話。
(5)宣布大會閉幕。
(來源:《新編基層黨務工作手冊》)
( 編輯:王馨悅 送簽:王馨悅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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