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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贄(754-805年),字敬輿,蘇州嘉興(今浙江嘉興)人,唐朝中期著名政治家、文學家、政論家、民本主義思想家。陸贄生活的年代處于唐朝由盛轉衰的歷史時期,他于亂世時登上政治舞臺,以議論縱橫、析理深刻以及深謀遠慮、善于籌劃的政治品質,得到唐德宗的賞識。即使在未擔任宰相時,事無大小,德宗都和他商量,所以有“內相”之稱。陸贄學識淵博、嚴于律己、克己奉公、極諫匡正,是支撐大危局的重要脊梁,也是唐朝公認的繼房玄齡、杜如晦、姚崇、宋璟之后的賢相。
“才本王佐,學為帝師”
陸贄出身于縣令微官之家,早年喪父,《舊唐書·陸贄傳》記載其父陸侃為溧陽縣令:“父侃,溧陽令,以贄貴,贈禮部尚書。贄少孤,特立不群,頗勤儒學。”根據其好友權德輿撰寫的《唐贈兵部尚書宣公陸贄〈翰苑集〉序》記載,陸贄“年十八登進士第,應博學宏辭科”。年僅十八歲就榮登進士,這在“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的唐代極為罕見,可見陸贄天資聰穎,博覽群書,勤奮好學。他先后擔任華州鄭縣尉、渭南縣主簿、監察御史、祠部員外郎、翰林學士、中書侍郎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后受奸臣裴延齡構陷,被貶為太子賓客、忠州別駕,于805年去世,謚號為“宣”,贈兵部尚書。
陸贄憑其所學,事君以忠,一生踐行“吾上不負天子,下不負所學,不恤其他”的君臣之道。建中四年(783年)奉天蒙難,陸贄隨唐德宗李適出逃奉天。奉天解圍后,陸贄上《奉天論奏當今所切務狀》,向德宗提出“當今急務,在于審察群情”的建議。他認為,民心是國家的根本,民心向背直接關系國家的命運,“人之所歸則植,人之所去則傾”。隨后,他又在《奉天論前所答奏未施行狀》中以唐太宗、唐高宗、武則天、唐中宗、唐睿宗、唐玄宗、唐肅宗、唐代宗等帝王得失為例,諫君以推誠。后李懷光于興元元年(784年)叛亂,陸贄犯顏直諫、導君正道,主張德宗大赦罪己,并擬定《奉天改元大赦制》,建議德宗勤政愛民、愛惜民力,快速收復民心,為德宗平定叛亂起到了重要作用,被譽為“救時內相”。安史之亂后,許多官吏灰心失望、尸位素餐,不敢不愿諫言,與之不同,陸贄“不恤其他”,直言敢諫。蘇軾在《乞校正陸贄奏議進御札子》中對德宗的缺點和陸贄的進諫之法作出了精辟總結:“德宗以苛刻為能,而贄諫之以忠厚;德宗以猜疑為術,而贄勸之以推誠;德宗好用兵,而贄以消兵為先;德宗好聚財,而贄以散財為急。”蘇軾由此評價陸贄“才本王佐,學為帝師”。
“權之為義,取類權衡”
陸贄關于“權”的理解深刻影響著其政治思想和為官之道。他認為:“夫權之為義,取類權衡。衡者秤也,權者錘也。故權在于懸,則物之多少可準;權施于事,則義之輕重不差。其趣理也,必取重而舍輕;其遠禍也,必擇輕而避重。”(《全唐文 · 論替換李楚琳狀》)他認為,“權”就是權衡,衡是秤,權是錘。權力的使用不能是任意的,要想合理規范行使權力,就必須在“義”的框架內,堅持“以義為本,以利為末”。
權力的使用主體是人。因此,在人才選拔之時,應有“三術”:“一曰拔擢以旌其異能,二曰黜罷以糾其失職,三曰序進以謹其守常。如此則高課者驟升,無庸者亟退,其余績非出類,守不敗官,則循以常資,約以定限。故得殊才不滯,庶品有倫,參酌古今,此為中道。”(《全唐文 · 論朝官闕員及刺史等改轉倫序狀》)即破格提拔有才能的官員,罷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失職官員,對于才干平庸的官員則按常例任用。如此,人才考核與其才能相關聯,嚴禁徇私后門。人才選拔得當,權力的使用自然恰當。
他從對“權”的理解推及義在利先的義利觀,宣公利禁私利。他認為,制定好的法律仍然有貪財的隱患,如果制定貪財的法律,那么就更無法解決腐敗的問題了。用公正來示人,依然有私利的弊端,如果以私利示人,那么這個弊端就更難消弭了。于是,他上書《奉天請罷瓊林大盈二庫狀》力諫德宗去私庫,闡明天子不應積蓄私財,應遠離私利而崇尚廉潔。他認為,百姓的富有是積蓄錢財,而天子的富有是散發錢財收納民心。“貪”與“賄”密切聯系,貪欲膨脹,想要的私利就越來越多,國家必定走向滅亡。陸贄時刻警惕腐敗變質行為,“先天下之憂而憂”,為國為民,鞠躬盡瘁。
“利于小者,必害于大”
陸贄榮登進士之后,初仕華州鄭縣尉,從九品,任滿回故里,拜見當時頗有名氣的壽州刺史張鎰。張鎰與陸贄相談三日,對他的人品學問非常贊賞,二人結為忘年交。等到陸贄要離開時,張鎰拿出百萬錢,欲贈予陸贄。他知道陸贄是出了名的孝子,說“這是給予您母親一日的伙食費”。陸贄以清廉自持,堅決不收錢財,“贄不納,止受茶一串”(《新唐書·陸贄傳》)。陸贄清介自守、廉潔奉公的事跡不勝枚舉,他在東都洛陽嵩山豐樂寺丁憂之時,也正是德宗對其最為信任倚重之時,各地方官員紛紛備厚禮前往豐樂寺,面對“藩鎮賻贈及別陳餉遺,(贄)一無所取”。只在上奏德宗之后,接受了布衣好友韋皋的贈送。
陸贄廉潔奉公廣為后世流傳的是貞元九年(793年)二月,德宗專門下“密旨”勸其納諸財物的故事,“上使人諭陸贄:卿清慎太過,諸道饋遺,一皆拒絕,恐事情不通,如鞭靴之類,受亦無傷”(《資治通鑒·唐紀五十》)。唐德宗下密旨怪罪陸贄過于清廉,指責其無論別人送什么都不收受,這樣不利于工作,于是勸他可以收受一些如馬鞭、靴子之類的細小之物。面對德宗的勸說,陸贄時刻銘記自己作為宰相的表率作用,不卑不亢上疏陳述觀點:“利于小者,必害于大,易于始者,必悔于終。賄道一開,展轉滋甚,鞭靴不已,必及衣裘;衣裘不已,必及幣帛;幣帛不已,必及車輿;車輿不已,必及金璧。日見可欲,何能自窒于心?已與交私,固難中絕其意。”(《全唐文 · 謝密旨因論所宣事狀》)陸贄認為,拒絕腐敗應該防微杜漸,從小處嚴起。一旦受賄的口子一開,胃口只會越來越大,從而導致吏治腐敗。收了馬鞭靴子之后,就會收受財物華服;收了財物華服之后,就會開始收車馬座駕;收了車馬座駕之后,就會開始收金玉珠寶。其結果就是“貨賄上行,則賞罰之柄失;貪求下布,則廉恥之道衰”。他認為,事情總是由小及大,貪欲也是由小及大,由量變引起質變,“涓流不止,溪壑成災”,且受賄必然徇私,徇私必然枉法。
德宗以“賄”作為處置藩鎮的手段,陸贄以此種賄賂之風盛行為憂,認為這是天下致亂之源,“傷風害禮,莫甚于私;暴物殘人,莫大于賂”。他關心百姓疾苦,以民為本,深知納賄之物取自民脂民膏,層層盤剝,“朝廷取之于方鎮,方鎮復取之于州,州取之于縣,縣取之于鄉,鄉將安取哉!是皆出于疲人之肝腦筋髓耳”(《全唐文 · 謝密旨因論所宣事狀》)。他以檄文諫言,受賄是不顧百姓生計之行為,納賄愧對百姓信任。他以為國為民的熱忱進諫德宗,批評其一方面重刑嚴懲賄者至于“罪不可容”,一方面“宰司公受其賄”是“無恥而不恕者”。他堅持,臣僚之間并非靠納賄才能致誠。相反,行賄與受賄會影響相互間正常往來。他認為,以鞭靴小物,可以看到國家興亡。公生明,廉生威。要想肅清賄賂之風,達到風清氣正之態,必須自上而下克己,為上者率先垂范,下面才能廉潔守法。
(來源:《旗幟》2022年第9期;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理論研究所)
( 編輯:孫麗 送簽:孫麗 簽發: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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