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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規定,黨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職責是:
(1)在黨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的報告、審查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在黨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3)在黨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4)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5)向黨員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6)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等進行監督;
(7)參加黨員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8)受黨員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來源:《新編基層黨務工作手冊》)
( 編輯:王春春 送簽:任海軍 簽發:張桃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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