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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成某項任務而組建的臨時性質機構或新組建單位籌備期間及暫不具備選舉條件的基層單位,經批準可以成立臨時黨委(支部),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指派黨委成員。
建立臨時黨委應從嚴掌握。暫不具備選舉條件,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建立臨時黨委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臨時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黨委不能發展和審批新黨員,不能審批下級黨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和給予黨員某種黨紀處分。如遇必須處理上述問題時,應報告批準其建立臨時黨委的上級黨組織,按上級黨組織決定辦理。
( 編輯:徐雅維 送簽:任海軍 簽發:張桃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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