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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支出,經批準后據實報銷。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 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
2. 開展“三會一課”、主題黨日、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
3. 開展黨內關懷幫扶產生的費用,包括走訪慰問離退休干部和職工黨員、生活困難黨員和黨務工作者、扶貧和掛職黨員、因公傷殘黨員、因公殉職和因公犧牲黨員家庭等。
4. 評選表彰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先進基層黨組織等所產生的會議、活動、獎勵等費用,以及組織受表彰同志和代表參加有關活動和會議的費用。
5. 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設備、書籍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6. 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印制入黨志愿書、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黨費證、黨員檔案等所產生的工本費,購買黨徽黨旗,黨費財務管理中產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7. 黨內法規和文件規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項目。
( 編輯:徐雅維 送簽:任海軍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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