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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員長期外出,且有固定單位,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不能回原單位參加組織生活的,單位的黨組織應當將其組織關系轉到外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
2.黨員外出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原單位黨組織可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到單位的黨組織將其編入黨支部或者黨小組過組織生活。
3.黨員外出地點不固定,不能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且時間在3個月以上者,應當主動與原單位黨組織保持經常聯系,匯報外出情況,并按時交納黨費,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工作情況。
4.黨員外出在3個月以內的,經黨支部同意,可暫不參加組織生活,返回原單位后應當向黨支部匯報外出期間的工作、學習、思想等情況。黨支部要組織他們過組織生活,傳達黨內有關文件。
5.有3人以上黨員一起外出,應當成立黨小組或者臨時黨支部定期過組織生活。
6.持臨時組織關系的黨員,與所到單位的黨員一樣,參加組織生活,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編輯:徐雅維 送簽:任海軍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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