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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這是對社會治理規律認識的深化與拓展,為新時代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了指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轉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這使社會治理面臨的問題呈現出跨界性、關聯性、復雜性強的特征,單靠黨委和政府的力量難以實現社會治理效能最大化。《決定》提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體現了黨領導下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科學理念。這是社會治理理念的重大創新與發展,也是順應社會治理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的必然要求,為破解我國社會治理難題提供了新思路。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要把黨的領導作為根本保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凝聚起政府、市場、社會等各種主體的治理合力,尋求社會意愿和訴求的最大公約數,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體制機制是關鍵。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要加強和完善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體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社會治理全過程各方面,推動基層黨建與社會治理有機融合,發揮黨組織在政治、思想、組織等方面的核心引領作用。社會治理共同體是黨委領導下,政府、市場、社會等各種主體合作互動的社會治理形態,要完善多方參與社會治理的協同機制,通過搭建協作平臺、拓寬協作渠道、創新協作方式,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協同互益的社會治理格局,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在我國社會治理中,人民是主體,基層是基礎和重心,治理精神的培育、治理能力的鍛煉、治理實踐的開展、治理效能的提高都需要在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中實現。伴隨著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要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確保人民群眾依法通過各種渠道、形式和方法管理公共事務,最大限度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要在創新方法手段上下功夫,為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增添動力。一是發揮自治基礎作用。明確基層自治邊界,通過搭建陽光議事廳等群眾議事平臺,暢通利益訴求表達渠道,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社會事務的決策、管理和監督,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二是發揮法治保障作用。可依托社會組織等力量,整合法學專家、律師等資源進行普法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培育和形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法治思維。三是發揮德治引領作用。創新以評立德、以文養德、以規促德的方式方法,發揮道德在規范人們行為、調節社會關系中的重要作用,用崇德向善力量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四是發揮科技支撐作用。善于把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統籌推進信息化手段在城市運行、醫療、養老、環保等領域的集成應用,推動社會治理朝著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方向發展,為提升社會治理整體效能、不斷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撐。
(作者為蘇州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江蘇省新型城鎮化與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主任)
《 人民日報 》( 2019年11月21日 09 版)
( 編輯:宋美琪 送簽:宋美琪 簽發:張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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